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统建、武月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祥玲代垫款项50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统建、武月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祥玲代垫款项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沈统建、武月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雪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