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建华与通渭县交通运输局、甘肃通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漳县建设公路工程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