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楹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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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楹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楹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原告胡长楹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