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 鸿 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
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 鸿 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真真(代)附:引用的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