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申请侯某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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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海伦市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