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三百五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维克人民陪审员  叶瑞玉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培眉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