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娜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

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

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