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韬、枣庄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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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枣庄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园福邸小区3号楼3单元90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枣庄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园福邸小区3号楼3单元90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弘审判员 王惠陵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