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宝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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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玉宝负担
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玉宝负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佩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