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占桥与张丰收、潭帅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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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占桥负担。审 判 长 冯书朝审 判 员 张强伟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萍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