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占桥与张丰收、潭帅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占桥负担。审 判 长  冯书朝审 判 员  张强伟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萍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