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香、赵小其、赵海其、赵小聪与王政、赵仓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

第十条、

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七条、第二十八

第二十七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小香、赵小其、赵海其、赵

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小香、赵小其、赵海其、赵小聪各项经济损失59660.14元。二、被告赵仓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小香、赵小其、赵海其、赵小聪各项经济损失94546.85元。三、驳回原告刘小香、赵小其、赵海其、赵小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4元(四原告预交603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4元(四原告预交603元,缓交4521元),由被告王政负担2049元,被告赵仓富负担1538元,四原告负担1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翟晋晋人民陪审员  崔 忠人民陪审员  霍晓计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浩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