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常某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成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民初字第546号调解书,已将龙源名城2号楼4单元4号楼西户楼房一套留在孩子名下,其他互不追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争议房产归双方的孩子所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私下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贷由甲方任某偿还,如拒还则房产归乙方常某所有。因该协议未注明签署时间,也无法对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德树审判员 白 燕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