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