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一、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龚国
,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一、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龚国其384,004.50元;二、顾仁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龚国其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顾仁晨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龚国其就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等级之主张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其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计算龚国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龚国其系个体工商户,一审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交易清单等证据,确定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