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
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梁子明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诉争房屋于2012年11月12日实际交付使用。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询经典公司申请容积率审核、办理分割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根据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所载,经典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原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房屋初始登记,此后购房人陆续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经典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泉州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申请土地容积率审核,于2017年4月7日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材料。2016年8月1日中心市区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可以单方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即房地合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另查明,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与2016年12月8日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两份《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经典名门项目有关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文号分别为泉规函[2013]615号与泉规函[2016]421号),就经典名门项目计容面积审批存在不同表述。其中,泉规函[2013]615号函载明2005-15-01号地块与2005-15-02地块的审批计容建筑面积分别为31702.11㎡与90183.32㎡;泉规函[2016]421号函则载明整个项目容积率统一平衡核算、审批计容面积121885.43㎡。2017年2月7日,经典公司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7]补合4号)一份,双方依据泉规函[2016]421号函所载内容就经典公司开发的经典名门项目所涉2005-15-01号地块、2005-15-02号地块,约定“容积率统一平衡核算。”2017年4月6日,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经典公司出具《容积率建设情况审核通知书》,告知其根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经典名门项目有关规划审批情况的函》(泉规函[2016]421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泉地[2017]补合4号),经典名门项目未超容积率建设,应当限期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分割土地使用权登记。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函询关于计容面积审批计算存在区别的具体原因及依据,但根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出具的《关于经典名门项目有关规划审批情况的说明函》所载,其并未就本院函询的问题进行说明;另外,本院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函询经典公司提交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材料及办理流程等相关问题,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本院认为,梁子明与经典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
第六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
第十四条中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典公司应当在商品房
条中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典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协助梁子明办理诉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经典公司于2013年10月向原泉州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申请土地容积率审核,着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相关手续,即在梁子明主张经典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这一期间,经典名门项目处于相关行政部门就土地容积率审核的期间。根据审核结果可知经典名门项目未超容积率建设,故在该期间梁子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诉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经典公司;且在2017年4月6日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经典公司出具《容积率建设情况审核通知书》之后,经典公司于次日即2017年4月7日即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相关材料,依约履行了其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义务。综上,梁子明主张经典公司支付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子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梁
定,判决如下:驳回梁子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梁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