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绛县龙兴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登奎、王四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九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绛县龙兴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绛县龙兴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