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