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梅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三百三十八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玉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玉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秋香叶婷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