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才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别斯村村民委员会、朱惠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大才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大才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