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甲、周某乙201

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甲、周某乙2017年的承包费各37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2020元,由被告周某丙负担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