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甫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甫军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甫军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建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