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甫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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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甫军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甫军撤回上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建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