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裁坤、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刘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裁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裁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上诉人徐裁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中海审判员  崔兆军审判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馥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