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硕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丛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百二十五条、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其主张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

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其主张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章丘市硕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丛丛、张汝国、李方涛的异议申请。四复

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章丘市硕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丛丛、张汝国、李方涛的异议申请。四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未向复议申请人硕兴建材公司等人送达,该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应立案执行。复议申请人认为,在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莱城区人民法院不应对各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帐号存款进行查封冻结,该执行行为存在瑕疵,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及原审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硕兴建材公司、张丛丛、张汝国、李方涛与睿腾新型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判决硕兴建材公司、张丛丛、张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睿腾新型建材公司货款171480元及利息,李方涛对张丛丛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硕兴建材公司等未履行法定义务,睿腾新型建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判决书的送达,致使复议申请人提出异议。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

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所提异议只能针对执行行为。本案中,四复议申请人以“涉案判决书并未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立即执行。”为由提出复议申请,形式上是针对执行行为,其实质上是针对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即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是否正确,除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外,其审判程序也应合法。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依据未生效系原审程序错误,应由原审执行实施机构予以审查,原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理由成立,其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硕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丛丛、李方涛、张汝国的复议申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硕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丛丛、李方涛、张汝国的复议申请,维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正升审判员  李 胜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兴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