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5)阳商初字第748号民事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5)阳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