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翔发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凤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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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瑞翔发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
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瑞翔发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瑞翔发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