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人民陪
一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人民陪审员 叶益善人民陪审员 詹汝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伟良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