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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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上诉人陈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