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军与连云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胡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胡子军已预交),退还胡子军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胡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胡子军已预交),退还胡子军。上诉人胡子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被诉提存行为无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款提存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虚假提存严重侵犯上诉人权利。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连云区房屋征收局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提存其拆迁补偿款行为无效。该提存行为是整个拆迁补偿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连云区房屋征收局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公证处提存其拆迁补偿款行为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子军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

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子军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

第八十六条、

条、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预交的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预交的50元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