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与康玉林、赵月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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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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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