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斌、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纪根借款本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斌、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纪根借款本金89200元及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23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陈荣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斌、沈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454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睿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