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劳结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
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劳结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兆丰、劳结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兆丰、劳结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南祥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3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0385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68元(已由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任兆丰、劳结红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南祥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