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霞与洛阳市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红霞负担。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一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