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立堂与张国林、刘玉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林、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郝立堂900元。

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林、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郝立堂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负担12.5元,被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益      彤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

十二条基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

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注:如需详细了解案情及本院做出判决的判理情况,可在百度上搜索“隆化县人民法院”界面,点击“庭审直播“查找观看本案开庭情况。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