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兰芳与XX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

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邢兰芳各项损失136857.45元;二、邢兰芳在获得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后返还XX涛垫付的医疗费13992.74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入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08)三、驳回邢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计1692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计1692元,由XX涛负担1619元,邢兰芳负担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卓晓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