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郭全中、赵连文、朱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至本金还清为止,利率按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被告朱云瑞、赵连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全中、朱云瑞、赵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全中、朱云瑞、赵连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