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全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至本金还清为止,利率按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被告朱云瑞、赵连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全中、朱云瑞、赵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全中、朱云瑞、赵连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