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理与殷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周尚理,男,居民。被执行人:殷海良,男,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尚理与殷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殷海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60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