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秀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秀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 鹏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