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高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王
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高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王婷婷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提成12,982.78元;二、王婷婷要求高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5月9日至2016年10月31日绩效奖金397,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王婷婷要求高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5月9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53,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王婷婷要求高瑞(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5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婷婷负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婷婷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婷婷系高瑞货运代理公司海运部经理,其现提供补充协议、欠款证明等欲证明其主张的每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及每年工资增张系高瑞货运代理公司的承诺。对此高瑞货运代理公司予以否认,而王婷婷所谓的约定实际又从未履行过,加之2015年高瑞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离职后王婷婷曾担任代理总经理职务,其有使用公司公章之便利。故王婷婷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所做判断正确,其对王婷婷要求绩效工资及每年工资应增加而产生的差额的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而关于王婷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亦已做阐述,理由正确,本院认同。综上,王婷婷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张利余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