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第一条、
二条第(一
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
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义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义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