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归琳与被告何宝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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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宝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宝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扬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亚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