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条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
29条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的逾期利息2550元以欠款3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及以欠款3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4日的《欠条》1份(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被告欠原告30000元及约定还款日期的事实。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16年1月4日,被告车黎娟欠原告万树俭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20日还清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庭审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车黎娟向万树俭租赁车辆用于旅游经营。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车黎娟欠万树俭车辆租金30000元,并于当日向万树俭出具欠条1份,承诺该车辆租金3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还清。至今为止,车黎娟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万树俭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后,未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所产生的纠纷,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的规定,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车辆租金30000元未付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因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实际造成损失的数额,故本院确认原告因被告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逾期利息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以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2507元及以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车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万树俭租金3
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车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万树俭租金30000元及利息2507元,共计32507元,并支付以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万树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车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