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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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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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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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