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朱向军借款14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
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朱向军借款14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受理费原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