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
九条、第一百九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214307.04元,利息5841.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金辉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若被告徐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本市新魏花园55幢戊单元601室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金辉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晓妤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