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德庆所有的鲁F****1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德庆所有的鲁F****1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3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徐德庆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德庆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徐德庆在三山岛金矿的工资5.5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徐德庆不得支取。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杨洪梅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