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陶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陶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佳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