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750号原告赵龙宝、华开兰诉被告陕西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农业灌溉中心站宝鸡分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龙宝、华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

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龙宝、华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龙宝、华开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咏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