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龙宝、华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
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龙宝、华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龙宝、华开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咏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