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黄象黄借款本金人民币5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黄象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蓉蓉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燕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