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宏林、鲁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莫宏林、鲁贵花的银行存款共计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莫宏林、鲁贵花的银行存款共计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