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好与陈洪欣、卢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

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洪欣、卢俊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好借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洪欣、卢俊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好借款本金20元及利息3339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5年10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2017年7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炎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学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8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李学好负担690元,被告陈洪欣、卢俊霞、梁炎江负担2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琳梓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