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实收3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实收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胡锐人民陪审员胡录平人民陪审员刘静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彭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